释义 |
法律分析:《南宁市献血条例》经2004年3月5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2011年7月22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条例》共20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9日,《南宁市献血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南宁市献血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南宁市献血条例》 第三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第四条每年一月至三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每年七月至九月为“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季”。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开展献血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