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偿还须遵循以下优先级:1.先偿还已到期债务;2.若几项债务都到期,优先偿还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3.若担保相同,则偿还负担较重的;4.若负担相同,则按到期时间先后顺序偿还;5.若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偿还。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若几项债务均到期,则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若担保数额相同,则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若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若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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