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债务人有多种债务时,支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要按照一定顺序履行不同的债务。先履行到期的债务,然后优先履行无担保或少担保的债务,最后履行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债务相同,则按照到期时间和比例履行。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如果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在清偿时由债务人指定要履行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做出指定,则应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如果数项债务都已到期,则应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果没有担保或担保相等,则应优先履行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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