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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释义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3、行为具有危险性;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有什么
    犯罪既遂的类型: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举动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三、共同侵权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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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8: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