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慢性病补助的对象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 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如下: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2、一级医院:200元。 3、二级医院:4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50%,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如果是患有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在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与住院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