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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另行起诉的含义是什么?
释义
    另行起诉是指在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合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主张,需另案起诉。根据最高法院意见,二审法院可调解新增诉讼请求,调解不成需告知另行起诉。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需变更诉讼请求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违背两审终审原则。在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调解新增请求,否则需另行起诉。要及时了解诉讼程序规定的变化,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另行起诉(即代位权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
    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的做法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无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在使用的时候都是要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及时的了解诉讼程序的规定的变化,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诉讼过程中,若一审时的诉讼请求发生变化,例如案由不一致或缺乏证据等情况,当事人需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新增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我们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了解诉讼程序的变化,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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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