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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的操作方式是什么?
释义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一、股权质押相关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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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