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暂住证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办理暂住证所需的资料应持有以下证明书,证明书应在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1、居民身份证明书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发行的身份证明书 2、暂住在市内(农)户内或租赁住宅内的,应提交户籍(住宅)主户籍簿或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即可),证明书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籍(住宅)主应注明事务员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最近一寸正面无冠黑白照片3张。 处理期限:对于证明书和证明书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地方来北京的人,暂住地派出所必须当场处理,发行证明书。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