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复议有哪些条文?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第三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刑事一审时发现被告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怎么办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三、放人后逮捕后会变更强制措施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不一定会变更强制措施。若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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