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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主张哪些补偿项目
释义
    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主张的补偿款包括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房屋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对个人、单位、其他组织的房屋进行征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定条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是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征收。也就是说,虽然是公共利益项目,但可以不对房屋征收,可以绕开的,就不能进行房屋征收。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公共利益首先是公共,公共,其一般情况是不特定的人或者是多数人,利益,一般与价值关联,其判断主观属性很强,弹性很大。很多地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但实质上是进行商业开发也是比较普遍的。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所谓的公共利益,首先是指基于国防、外交;其次指修建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次之,是为了事实科教文卫等项目建设的需要;最后,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
    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法典房屋征收补偿1260条款
    民法典房屋征收补偿1260条款?如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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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