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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债子还是否合法?
释义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包括限定继承、特留份和清偿优先于继承;子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情况有父亲的赠与、继承遗产和债务用于子的生活;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分析
    (一)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二)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还有哪些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是: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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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0: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