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和二审的结果是否一样 |
释义 | 法律分析:因为我国司法体制设计两审终审的结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让二审来给一审纠错,而且除了上诉之外,还有再审、抗诉等审判监督程序来进一步延伸救济的途径。毕竟法官也是人,人力终有穷尽,何况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是巨大的利益冲突,没人能确保一审就一定能得到绝对公正的结果。所以,如果二审反过来清一色的维持一审判决,或者都是不痛不痒的部分改判,这才说明要么是制度设计有缺陷,要么就是制度的执行出了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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