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请问各位律师,以下协议书民政局是否能通过期待着各位回复 协议人双方于1985年月日在某人民政府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方与男方经协商,同意 解除婚姻关系 。 二.离婚后,以下诸项事宜按照本协议解决。 (一).关于未成年孩子的抚养: (1)女方男方双方对未成年孩子均具有监护权,并均承担对 孩子的抚养义务 。 (2)孩子目前暂由女方抚养,其主要负责孩子日常生活的照料及学习方面的指导等,男方拥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未成年孩子在遇到有关的健康及教育等重大问题时,女方应在与男方商量之后做出决定。 (3)未成年孩子所需各项费用由女方、男方双方共同负担,其中: A.男方每月应支付人民币1000元做为 孩子的抚养费 ,在 办理离婚手续 之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的月底之前付清,直到孩子18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B.关于未成年孩子健康(如大病住院等)、升学、大学学费以及出国留学的相关费用应由女方、男方双方平均负担。 (4)如果女方(或男方)再婚,孩子的抚养问题需重新协商。 (二).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 (1)现有共同房产一处为女方、男方 双方共同财产 ,其价值约为人民币215,776万,经协商双方同意按以下分割方式:女方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并同意在办理此离婚手续之后一次付清(一周内)给男方人民币壹拾伍万(150,000)元整。 (2)该房内的其它物品,根据个人需要协商办理其拥有权。 (3)女方、男方双方名下的存款均归属其各方。 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 婚姻登记机关 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当事人女方(居民身份号码:)签字: )签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