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孕期特别保护 |
释义 | 一、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的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二、女职工的孕期保健包括: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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