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和薪资是否是冲突 |
释义 | 1、生育津贴和职工的产假薪资是相冲突的。如果用人单位按规章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则在休产假时依法享有生育津贴;如果没有为其缴费,则在休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产假薪资。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薪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章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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