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允许占用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2.任何人不允许携带烟火、火种进入生产区、酒后上岗及无证操作。 3.高速运转部位正前方、吊物下严禁人员通行、跨越和逗留。 4.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处理任何问题。 5.吊装口处安全门,在不进行作业时要关闭严实。吊装物下严禁站人或有人通过。严禁高空抛物和传递物品。 6.维修设备必须开工作票、断电、挂警示牌。 7.高空作业必须开高空工作票,正确使用安全带,4米以上的作业必须用双背带安全带。 8.容器作业,必须开容器作业票,进行强力通风,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二人以上在池口监护(安全绳半拉紧状态)。 9.电器、配电箱(柜)周围或下方,蒸汽管道和电缆下方、公司各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允许有易燃物、易爆和危险化学品。 10.明火作业、电焊作业、拆卸安装法兰盲板作业,必须开工作票,清理现场,预备水源或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企管部申请,由企管部开具动火作业证,企管部派人检查、监督、监护安全措施。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密集的地方施焊必须加绝缘垫、穿绝缘鞋,个人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允许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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