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