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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释义
    以下这些合同属于 效力待定合同 :
    1、 无行为能力人 所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 处分他人财产 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 法定代理人 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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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9: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