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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执业证怎么办理流程
释义
    应先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再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规定,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执业证怎么办理
    应先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再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规定,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执业证过期怎么办理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过期了可以到当地保险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申请换证手续。换证前必须完成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的执业证怎么考
    首先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二级建造师执业证到期了怎么办理流程
    如果是证书快到期的话,您只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即可。一般来说继续教育都是由你所挂靠的单位负责的。如果是跟企业的挂靠合作要到期了的话,建造师应主动提前联系现挂靠企业,做好沟通。看是继续合作还是停止合作,再看下一步是继续签订挂靠合同或是着手准备证书转出。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到期时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二级建造师印章及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延期一个有效期(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延续注册合格的,换发新的注册证书(或在注册证书上补录延续注册信息),换发新的执业印章。
    辞职后执业资格证怎么办理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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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