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不称职;
 2、不胜任现职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少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变化,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不适合开除;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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