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申报的信息中,特别关注申报人及其家族成员的遗传病史。若保单中明确约定了遗传病史的等待期或者在遗传病史发生后,保单续效需要重新承保,则遗传病史与保单年限有直接关联。保险公司需要在遗传病史等待期或者重新承保后,方可开始对重疾险理赔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以外的时间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的,保险人不得拒绝:(一)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索赔事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风险发生的。 3.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条款。 4.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投保人需如实申报遗传病史,在选择重疾险时,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约定的遗传病史等待期或重新承保规定,以免影响理赔。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