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理解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在人格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我国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被害人的伤害赔偿金、被害人有扶养或赡养义务的第三人的抚养费或赡养费、被害人减少劳动能力需增加的费用以及造成名誉、荣誉、人格等受损的精神赔偿金。 一、民法典规定了哪些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6条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其适用要点在于: 一是适用于因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加害给付、许可使用中的违约行为); 二是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聚合); 三是做好经济损失(物质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衔接,避免利益失衡。 二、怎么看特殊纪念意义物品损毁的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损毁,导致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张三的妻子过世多年,在一次火灾中家里有关妻子的物品基本被焚毁,唯独一张贴身的与妻子合照保留下来。张三为了妥善保留该照片,拿到照相店铺中去过塑装裱,结果不慎被店铺工作人员遗失。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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