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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婚男和已婚女发生关系并怀孕,女方老公告我,我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释义
    您好,实际情况中因为婚姻关系中的主体不同,会有不同到的结果。如果说女方老公是军人的情况下,其属于军婚;在未婚男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并且造成女方怀孕的严重情况,是会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但是该罪已经触犯刑法,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这不是民事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果说男方并不知道女方老公是军人的,甚至不了解女方的婚姻状况,是否结婚都不知道的,那就认定其构成破坏军婚罪。当然这种情况向法院起诉同样没有合理的案由。换言之,您所述的情况实际上是女方出轨,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女方的老公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来起诉该未婚男,只能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毕竟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如果女方是被迫的,那么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婚男也有可能成立强奸罪,此时可以由女方作为受害人报案,依旧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因为该未婚男与女方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并且女方有送该未婚男大量礼品、大额财物的,可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女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已经超出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女方的老公作为合法配偶有权以侵犯夫妻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未婚男予以返还。当然,如果双方的事实情况能够认定为卖淫嫖娼的。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接受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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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