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感情破裂的现象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