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期间怎么计算 |
释义 |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规定的时效期间,起算点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