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户口,以1996年1月1日为节点为为两种办法办理,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按照“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按照“出生申报”程序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第十五条出生婴儿可随父亲或随母亲登记户口。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按“出生申报”程序登记户口;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按“出生申报”程序办理户籍登记;因故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