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妻子代表丈夫签字卖房合同通常无效,但若事先有代理权协议或丈夫后来认可,则合同有效。已完成过户登记的房屋,即使未得到丈夫同意,妻子也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妻子代替丈夫签署房屋出售合同通常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妻子和丈夫约定代理权,或者丈夫在事后确认妻子的处分行为等情况下,应认定妻子的代签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即她签署的出售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该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则即使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也不能要求善意第三方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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