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两者的实质不同: (1)法人的实质: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合伙人的实质: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2、两者的特征不同: (1)法人的特征: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2)合伙人的特征: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3、两者的性质不同: (1)法人的性质: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合伙人的性质: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 二、法人和合伙人之间的联系: 法人与合伙人在民法上均视为民事主体。法人与合伙在很大程度上很相似。从概念上讲,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阅读: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