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文书送达实践与规定 |
释义 | 人民法院对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包括: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代理人代收、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送达、邮寄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确认收悉、公告送达。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拓展延伸 涉外离婚文书送达的法律实践与国际合作探讨 《涉外离婚文书送达的法律实践与国际合作探讨》是一篇探讨涉外离婚文书送达实践和国际合作的法律论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文书送达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了涉外离婚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同时,本文还关注国际合作在涉外离婚文书送达中的作用,如国际司法协助、互惠协定等。通过研究涉外离婚文书送达的法律实践和国际合作,旨在为涉外离婚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和合作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本文综合运用比较法、国际法和实证研究方法,以期为涉外离婚文书送达实践和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结语 涉外离婚案件中,文书送达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比较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探讨了涉外离婚文书送达的规定和程序。同时,关注国际合作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如国际司法协助、互惠协定等。通过研究,旨在为涉外离婚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和合作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综合运用比较法、国际法和实证研究方法,为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参考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