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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轨如何收集证据
释义
    对于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中短信内容、电脑博客日记以及QQ的聊天记录。建议应该委托专业的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的处理。而条件不允许的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并将其保存起来。则手机短信的内容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相机拍下来,而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通过截取全屏保存起来。
    一、手机短信可否做为证据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证据形式开始出现并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应用。手机短信息就是其中之一。所谓手机短信息,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一种通过电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通讯方式。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并出现在诉讼活动中。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人们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判断一个事物能否作为证据采用,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手机短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应当从这三个方面考察。
    (一)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手机短信作为移动通讯营运商信号网络连接的一种新型通讯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一个指令也可轻易地修改或删除,从而有人对手机的客观性提出质疑。但易删改的特性并不能否定手机短信的客观性,能够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性”。手机短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应性。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之间进行,也即是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之间进行,这种对应关系可以由移动通讯营运商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来证明。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为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讯行为。在本案中,赵*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内容是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而且信息发出方的号码正是阂*安的手机号码。由此看来,手机短信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本案来看,赵*麟所提供的证据是自己的手机上储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当庭展示。由此可见,赵*麟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没有侵害他人权益,是正当合法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子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且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提取的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是适格证据,具有证据效力。而且,赵*麟提供的手机短信与阂*安提供的借条相互印证,因而构成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锁链,证明了赵*麟欠款已还的法律事实。
    二、微信被骗怎样网络报警
    1、报案前准备好保存的证据。
    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人一般都是通过媒介间接与被害人接触联系,如qq、msn、bbs、手机短信、网络游戏和电子邮件等。首先受害者要保存所有证据,以及交易记录,最好有银行的交易记录,还要网络聊天记录,与对方的联系方式。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身边会电脑的人帮您查找到他们的ip地址,这样报警就会更有保障。
    2、找对报案地点。
    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也就是可以选择在你的住所地,也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
    3、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破案主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中在计算机网络上遗留的数据信息,利用专业技术和工具,分析判断犯罪人的有关情况,追踪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的位置和有关数据,以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开展侦查工作。有的受害人因受到网络诈骗而感到懊悔和羞愧,很少报案或者即使报案也对案件事实有所隐瞒,这将会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难度。
    4、报案时可以联系其他受害人一并到派出所报案或者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派出所,争取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三、离婚时收集证据的技巧有哪些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4、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就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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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