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人是否可以将质物再质押,质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质权人是否可以将质物再质押 1、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不得将质押物再次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物只有保管的义务。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依照中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 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二)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1、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 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2、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 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 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标的有保管的义务,而不能对质押标的再次质押,如果再次质押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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