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对造成贷款被骗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