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质押必须要书面合同吗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 )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二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 )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 四 ) 担保的范围 ; ( 五 )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条 【 权利质权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一 ) 汇票、本票、支票 ; ( 二 ) 债券、存款单 ; ( 三 ) 仓单、 提单; ( 四 )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 五 )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 ; ( 六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一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意思表示真实 ; ( 三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 、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是怎样的 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具体如下所述: 1 、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加以排除。因此,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虽交付主物而未交付从物的,则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使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 2 、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此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 、代位物。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人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 赔偿金 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 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4 、添附物。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若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 ; 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力存在于出质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但若添附物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时,因出质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消灭,此时由于出质人得依 不当得利 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其质物的价值,则质权的效力及于返还的补偿金上。当然该补偿金属于代位物。 质押必须要书面合同吗 ?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并且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来约束双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