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保证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包括债权发生的原因、债权的性质、债权的本金、利息,以及债权的计算方法。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额保证和部分保证,保证的期间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