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假释的刑事案件不用进监狱服刑。“做牢”是老百姓对“进监狱服刑”的俗称,不需要进监狱服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被判处管制的。管制的性质与有期徒刑等一样,是一种刑事处罚措施,但其最大的特点是罪犯不用到监狱服刑,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只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二种,适用缓刑的。对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用到监狱服刑,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重新犯罪或者发现有遗漏的犯罪,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仍然不用进监狱服刑。 第三种,被假释的。假释是指为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早日融入社会,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罪犯的制度。假释有较高的法律条件,且服刑至少一半以上、不能是故意杀人等重刑犯等。 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不用“做牢”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