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使用共享单车可能触及哪些罪名 |
释义 | 不当使用共享单车可能触及哪些罪名 从实际情况看,共享单车不当使用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乱停乱放,给城市管理和公共交通秩序带来危害; 二是强行占用,使用者采用各种方式限制共享,归其专用; 三是任意损毁,导致共享单车无法继续使用; 四是窃取、藏匿、拆除共享单车的关键装置(密码锁、车牌等),使其脱离运营商的控制,为己所用或转卖给他人。 对共享单车不当使用行为在何种情况下采取刑罚手段进行治理,必须充分考虑刑法干预的正当性,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目前,对共享单车的不当使用情况,可能触及以下四项罪名: (1)盗窃罪。就各种不当使用共享单车行为而言,窃取属于比较极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时,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注意主观要件,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将共享单车长期排他性占有,比如将单车藏匿于他人无法找到的隐蔽处,或者将单车外观改变成他人误以为非共享单车的外观,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注意入罪金额。盗窃一辆单车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若多次盗窃的,数额应当累计。 (2)寻衅滋事罪。不当使用共享单车行为,可能较多地会触及这一罪名。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主观方面,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如果只是偶尔为之,为解决自己一时之需,或基于其他合理的理由,就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二是注意行为情节。依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4条第(一)项规定,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该条第(二)项“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在达不到定罪数额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次数判断是否入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任意损毁共享单车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刑法第275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损坏共享单车价值超过5000元,或者毁坏共享单车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共享单车的,按照《解释》第7条,应按一重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共享单车不仅代表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还包含公共秩序,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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