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剥夺探视权? 法院会根据一方上交的证据,会依法剥夺相应的权利,以下是关于探望权的有关法律知识。 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享有对子女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规定有两个特点: 1、是从汉语习惯用语的使用以及人们的心理因素考虑,为了避免与对在押或者服刑人员的“探视”相区别,使用了“探望权”的专门术语; 2、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监护权赋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此,探望权权利主体仍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 1、是探望性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 2、是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关于对子女探望权的中止,我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只有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任何其他原因,比如直接抚养人再婚、迁徙等等都不能作为中止另一方行使对子女探望权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