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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释义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申请宣告失踪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3、作出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5、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吗?
    宣告失踪没有顺序,因为宣告失踪并不会影响被宣告失踪人的人身关系和所参加的其他法律关系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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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