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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有什么不同,关于多次如何认定?
释义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二.关于多次抢劫如何认定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多次抢劫”也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之一。如何认定抢劫罪中的次数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之一。有人认为,抢劫罪的次数应以犯罪对象为依据,抢劫了一个被害人,就应当认定为一次;还有人认为,抢劫罪的次数应以犯罪的完成形态为基准,预备、未遂或中止形态的抢劫不能算为一次。我们认为,对抢劫罪次数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两个规则:一是同一或概括故意下的同时同地连续原则。行为人基于一个劫取财物的故意的支配下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里连续进行抢劫犯罪,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如犯罪分子持凶器在一辆公交车连续对多名被害人进行抢劫,虽然被害对象是多人,但只能认定为一次。再如行为人连续地对一栋楼房里的几家住户连续进行入户抢劫以及行为人在某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几名被害人进行抢劫的,一般也应认定为一次。对于地点不同、时间上有明显间断的抢劫一般认定为两次或两次以上。二是实施抢劫行为构成犯罪即予追究原则。抢劫次数的计算不以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一次抢劫既遂、一次未遂、一次中止,也应当认定为多次抢劫。当然,次数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多次抢劫,但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抢劫行为应当从犯罪的次数中予以扣除。例如,行为人实施了三次抢劫行为,但前一次抢劫行为实施时尚未年满十四周岁,此种情形下就不应当认定为多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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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