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量刑? |
释义 | 隐瞒掩饰犯罪,明知是窝藏、转移、买卖或者以其他方法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相应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未遂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因为第三方的因素导致犯罪的目的没有得逞,实践当中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存在着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犯罪未遂的处罚应该比较轻。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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