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贪污定罪是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或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疫、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受贿定罪是个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未达到一万元至三万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强行索取财物等情形。《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