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广告法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要求其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二、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三、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