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居住证作用如下:
 1、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2、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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