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时间是多久 |
释义 |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时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利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并且这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一、股东优先权如何诉讼 股东优先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公司利益遭受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损害,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这些人的责任时,赋予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股权的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导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行使起诉权利的时间期限。根据目前主要的学术理论和司法观点,认为应当在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提出诉讼。 二、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法定优先权 1、税收优先权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5、船舶优先权 8、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9、多个担保物权的优先问题,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三、什么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公司股权发生对外转让法律事实时,公司其他股东有第一顺位的购买权,该顺位的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可以决定行使,也可以放弃不行使。该优先购买权属于民事优先权的一种。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从广义上说,民事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经营权、优先通行权、优先申请权等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及行使或者放弃权利的行使,不排除后一顺位购买权的存在及有效性。对优先权的保护,支持第一顺位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需取消下一个顺位的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说,公司法规定的这种优先权还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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