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精神疾病的重疾险理由并不一定合理。虽然保险合同中可能列举了具体的重疾险种,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随意拒绝赔付其他未列举的疾病。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精神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所列举的重疾范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不得无故拖延赔偿,不得无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条款格式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一般应当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感染性心内膜炎、重型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主动脉手术。其他病种根据各保险人实际情况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总之,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理赔事宜。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精神疾病的重疾险,应当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所列举的重大疾病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