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