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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是死缓吗
释义
    你这算两个问题,不过我觉得你应当是想听判了死刑为什么还会在二审的时候改判成死缓。首先我先得给你说个常识,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区别的时候叫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会更专业一些。然后是原因:为什么近些年会有不少类似情形出现呢?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慎杀少杀的政策的推行。然而为什么会推行呢?从刑法功能论的角度来说,就要考虑到我们对犯罪分子适用刑法,施以刑法为的是什么?
    ①可能是报复,以满足群众的报复心理;
    ②为的是对犯罪分子震慑,对那些想要犯罪的,让他们在心中对犯罪的成本和犯罪的收益形成对比,以阻止他们对社会的破坏,这是心理强制说的观点;
    ③为的是对那些已经犯罪的,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人,使他们丧失自由,以使他们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如此以来,就要说到贝卡利亚的刑法阶梯论了,也就是当今罪责行相统一的原则。为什么我们要罪责刑统一呢?因为,刑法并不是越重效果就越好。很简单的,当你知道你盗窃就会被判处死刑的时候,那么,杀人对你来说就不会那么难以实施的,因为其惩罚与盗窃是一致的——头掉不过碗大个疤。所以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中的立即执行,的确应该慎用,反而可能会对犯罪分子产生更大的威慑。当然,不能废除的原因也在于,我们的确有些时候需要对某些危险性巨大的人,让他们出局,永久的剥夺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然后,就要提及对待死刑的慎重的原因了,在贝卡利亚看来,死刑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一场战争,然而实际上,很多国家之所以对死刑进行了废除,或者虽然名义上没有废除但是实际上已经很少很少再用了的很大的原因是,死刑立即执行是无可挽回的,无法补救的,这个你能体会,这些年爆出来的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冤假错案不少。之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还有一点就是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是已经达到了要让他出局的地步,否则就像贝卡利亚论述的那样,一个国家竟然畏惧一个人,以至于迫不及待杀死他,而不是以终身监禁并施加劳役来让他受到更长期的处罚,来让他悔罪。在他看来死刑有些时候并不那么令人畏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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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1: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