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安全生产法解读是 |
释义 |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后,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安全生产法》之企业篇解读如下: 01、条款解读-原第四十八条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新增第二款部分内容。 2021年新增内容: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新增内容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 02、条款解读-原第九十四条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 2014版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021年修订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一是增加了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二是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端口前移。三是处罚标准提高,对违规企业的处罚从五万元以下上调至十万元以下;对于逾期未改的企业,处罚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上调至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处罚从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上调至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力度较2014版提高一倍。 03、条款解读-原第九十五条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 2014版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修订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一是处罚端口前移,责令整改时就可以进行处罚:原条款是从企业逾期未改开始处罚的,而新条款规定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只要出现第九十八条四款内容的即可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二是处罚标准提高:在出现违规行为且逾期未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从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上调至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力度较2014版提高一倍。 04、条款解读-原第九十六条 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第四款、第八款内容。 2014版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修订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解读: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第九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责任整改时即可进行处罚,从原先的可以处以罚款到处以罚款转变;二是新增第四、第八款,尤其是第四款: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已经构成违反新《安全生产法》。 05、条款解读-原第九十八条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新增第四款内容。 2014版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