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设立时要怎样会有董事长 |
释义 |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法律法规,公司董事局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集团董事会的规定有: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未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权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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