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等防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对有关人员、场所进行隔离、封闭,限制人员聚集,停工、停业、封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系列疫情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